全部
文件
解读
精准
模糊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收藏 订阅 已推送,请在“个人中心-我的订阅”中查看 此稿件无标签,进入“订阅设置”中订阅更多
成文日期:1994-11-19
收藏
分享
订阅
语音播报:
注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