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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21〕42号

 成文日期: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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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规定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享受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注册在新疆困难地区和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并实质性运营。

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当地,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三、享受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的,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相关规定。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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