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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8370万元【=10000×90%×60%+(22000-1000-10000)×9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