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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中的“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是指自2025年10月还是9月起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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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所称“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是指纳税人自2025年9月起,若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即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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