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文件
解读
精准
模糊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收藏
分享
订阅
语音播报:
注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接收抵债资产能否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应以该行为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发生在公告有效期限内(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