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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三条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第七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抵债资产属于不动产,那么该不动产是指在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接收的抵债不动产(在此期间发生纳税义务),还是在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的抵债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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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播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接收抵债资产能否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应以该行为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发生在公告有效期限内(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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