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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其中,“接收”是指金融机构在政策执行期限内收到抵债资产,还是指在期限内完成产权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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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现行契税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因此,只要抵债资产权属转移按照上述规定所确定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政策有效期内,就可以享受免征契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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