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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从事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加工,原材料主要来自废塑料,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的相关条件,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70%即征即退政策。2022年1月,我公司购入废塑料110万元,均未取得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此后因设备升级原因未开展生产。2022年3月所属期,我公司利用1月份收购的废塑料生产再生塑料制品,销售额为100万元(不含税,下同),3月份销项税额为13万元,进项税额为3万元。当月,我公司又收购了一批废塑料,共支出80万元,其中,有20万元未对应取得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计算2022年3月所属期可申请即征即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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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播报: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取得规定的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因此,计算可申请即征即退税额应分为两步:

第一步,计算不得适用40号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你公司2022年3月所属期不得适用40号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产品所耗用购入再生资源成本中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100×(20÷80)=2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当期销售产品所耗用购入再生资源成本中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成本占比时,采用的是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当期的购进成本数据。

第二步,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你公司2022年3月所属期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100-25)×13%-3]×70%=4.725万元。

综上,你公司2022年3月所属期可申请即征即退的税额为4.7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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