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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厂,主要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从政府取得污水处理费收入;同时,我公司又将利用“污水”生产的“再生水”用于销售,从购买方取得再生水销售收入,符合《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的相关规定。根据40号公告规定,我公司自2022年3月所属期起,对《目录》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请问,对于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我公司还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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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播报: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你公司提供污水处理业务的同时,销售产成品再生水,应分属两项不同的业务:一是为政府部门提供的污水处理专业技术服务”,对象是政府部门;二是销售再生水,对象是再生水的购买方。因此,你公司就其中一项业务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影响另一项业务选择适用即征即退政策。若你公司上述两项业务分别适用免税和即征即退政策,应准确核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不能准确划分的部分,应根据销售收入占比进行划分。其中,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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