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有关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附件中的SB0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同时废止。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21年8月1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他基金规费征管工作,方便缴费人履行缴费义务,提高税务机关服务质量和征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现予公布。
本公告适用于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及其他相关基金规费地区。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表证单书(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5〕891号)中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pdf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