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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已修改 成文日期:20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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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现将杏仁油、葡萄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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