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自2015年12月1日,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项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自2015年4月30日第十三条第五项第1目之(2)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第4目废止。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废止文件、条款目录》见附件7.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自2021年6月3日,第十三条第一项中的“附表”,第五项第1目中的“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附件1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