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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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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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