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附件1《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2《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4《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中“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自2021年6月3日起(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自本地区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出口退税管理模块上线之日起),附件3废止。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docx
2.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docx
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xls
4.委托出口货物证明.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