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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 成文日期:20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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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自2017年12月29日起,本文第二条废止。2.根据国发〔2015〕57号文件,自2015年10月11日起,“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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