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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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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第二条“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第2项、第8项、第9项、第10项、第13项有修改。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的规定:“三、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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