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文件

解读

搜索方式:

精准

模糊

热门关键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税务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8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9-19

收藏

分享

订阅

语音播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6〕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关联解读
关联文件
关联问答

用户登录

忘记密码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账号

网站纠错

个人所得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