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文件

解读

搜索方式:

精准

模糊

热门关键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税务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0-10

收藏

分享

订阅

语音播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否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新地税四字[1995]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

 

关联解读
关联文件
关联问答

用户登录

忘记密码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账号

网站纠错

个人所得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