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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言须知
  • 欢迎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信箱,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关于网上信访工作的有关要求,局长信箱主要承担网上信访职能,为了充分保障您的权益,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请先阅读以下内容。

    一、主要受理向税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事项。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请您尽量向有权处理的本级税务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以便及时得到处理。

    二、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信访事项由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区分情况办理,其中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延期30日办结。

    三、依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受理:

    1.网上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60日)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2.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再次提出相同信访事项的;

    3.对已有复核意见,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另外,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的信访事项。请您确保所留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真实有效,以便及时得到答复。

    请您在法定期限内,不要网上重复反映同一信访事项。如已有处理(复查)意见,请您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查(复核)。

    感谢您对税收事业的关心和支持!